发布日期:2023-08-23 作者: 风电铸件
是指核电厂、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回收处理与处置设施等各类发生的与核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核事故(事件)按照IAEA 2008年修订后的《国际核事件与放射性事件分级表》(INES)进行分级(详见下表),其中1-3级为核事件,4-7级为核事故。
·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具有大范围健康和环境影响,要求实施计划的和长期的应对措施。
·放射性物质在设施范围内大量释放,公众受到明显照射的概率高。其发生原因可能是重大临界事故或火灾。
·放射性物质少量释放,除需要局部采取食物控制外,不太可能要求实施计划的应对措施。
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辐射事故划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人)急性死亡。
(二)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故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故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如下: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会造成重大人员受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会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中发生的4级以上的核事故;四周的国家中发生的4级以上的核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引发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的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解决的方法》(卫生部令第25号),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是指因特定种类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有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定种类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测试活动中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特定种类设备严重破损毁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按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之后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之后48小时以下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18号),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造成的灾害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火灾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火灾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3)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
(5)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将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三个等级。
b.航空器严重破损毁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b.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破损毁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
c.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1.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受伤或死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常有安全人说,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太多,没有精力深入学习。最近,有网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了总结提炼,将原本近7000字的法条简化为3000字左右的,方便大家理解。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一般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
4、事故已造成或者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能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2、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很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2、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