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所需资质说明

发布日期:2024-03-10 作者: 风电铸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监督管理 规范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许可工作,保障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运作,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十六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理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换证申请时,申请单位如果未增加许可项目,可以不提供试安装(改造、维修)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逾期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其许可资格自行作废。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且依规定对其做监督检查。

  二 改造,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来更换、增减和其他变更(注)导致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参数、

  三 维修,对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修理,不导致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参数、介质和用途等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改变的活动。

  1、根据《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理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许可证。

  2、取得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能从事制造许可范围内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领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被受理后,受理的单位理应当按照受理范围内进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试安装 (改造、维修)工作,并且约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检验确定评审。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定种类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依据本规则第二章要求 对申请单位的门槛、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并且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由审批机关负责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许可证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相应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改变企业名、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登记地址或者停业等情形时,应当报请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或注销许可手续。

  第九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十条 申请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填写《特定种类设备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附以下证明资料(各一份),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指《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但不适用于以下压力容器:

  五 正常运行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小于0.1MPa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 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仪器设施室、仓库、车间、设备、人员、专业分包、质量管理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签署受理意见或者不受理意见。不同意受理的,还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三)发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受压元(部)件存在安全性能问题,应当停止施工,并且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有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对安装、改造、维修实施工程质量负责,并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实施工程质量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技术资料和相应见证材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单位存档。

  3、取得GC1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可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领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4、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加强完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的第七条第5款规定:已取得GB级或GC2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能安装与其相联接的D级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不再领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许可证。

  注:其他变更,是指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条件、使用条件变更导致主要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几何尺寸(形状)、材料发生改变。

  第四条 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本规则适合使用的范围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九)不得将承接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工作分包给无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

  第十九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来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规定,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自觉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积极努力配合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条例》和有关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所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

  (三)有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起重、成形、加工、焊接、防腐、试压、检测等工作的需要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具体条件见附件B;

  (五)建立能保证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安全性能的质量管理体系,还可以正常运行。

  (六)有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是正式版本,还可以有效执行。

  六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体等 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能承受压力的容器);

  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 不属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许可范围。

  取得GC1级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或者取得2级(含2级)以上锅炉安装资格的单位能从事1级许可资格中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工作,不需要另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许可资格。

  第五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由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1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2级许可资格的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第二十二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监检机构、质量技术督部门人员的行为有异议时 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在进行受理和鉴定评审等工作中,申请单位认为受理部门和鉴定评审机构的工作存在问题能要求停止受理和鉴定评审工作 并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未能获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可在1年后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分为1、2级。取得1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工作,取得2级许可资格的单位允许从事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维修工作。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能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

  发现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立即予以制止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暂停或吊销其许可资格。

  第二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监督检验工作,发现实施工程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条例》、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对一般问题能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对严重问题,应当出具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书 并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实施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在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原有的有关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六条 车用燃气气瓶的安装单位理应当取得1级中安装许可,许可条件参照本规则1级中的安装许可条件执行,其中起重机吨位可等于或者小于1t。

  第六条 《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签发之日起4年内在全国范围有效。

  (二)有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并具有一定的安装、改造、维修经验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体条件见附件A;

  (五)不得安装、改造、维修规格型号与工艺设计文件上的规格型号不相符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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