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03 作者: 风电铸件
(2006年8月31日国防科学技能工业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破物品出产处理,标准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行为,保证公民生命、产业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条例》,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请求获得《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
第三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处理遵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厉处理、公平公平的准则。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能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担任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请求的受理、检查和《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的颁布及监督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民用爆破物品职业发展规划,担任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规划,依照本办法帮忙国防科工委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的监督处理工作。
第五条鼓舞选用进步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功能的新产品、新设备、新技能、新工艺、新资料以及现场混装车和移动式出产方法。
(三)厂房和库房的规划、结构和资料、安全间隔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备契合《民用爆破器件工厂规划安全标准》(GB50089)、《建筑物防雷规划标准》(GB50057)、《建筑物防火标准》(GBJ16)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
(四)出产设备、工艺契合《民用爆破器件企业安全处理规程》(WJ9049)、《民用爆破器件工厂规划安全标准》(GB50089)、《出产设备安全卫生规划总则》(GB5083)、《压力容器安全技能督查规程》(质技监锅发[1999]154号)等有关安全出产的技能标准和规程;
(五)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有相应资历;专业技能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份额不得低于15%;
国防科工委依据民用爆破物品职业产业结构规划和产品技能方针的需求,当令修正前款规则的检查条件并向社会发布。
(一)请求事项不归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议,并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
(三)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法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逾期不奉告的,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请求事项归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求资料完全、契合法定方法,或许请求人依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悉数补正请求资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九条国防科工委自受理请求之日起45日内对请求资料进行检查,对契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则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核发《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的内容包含: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挂号类型、注册地址、出产地址、有用期、核定的出产种类和产值。《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款式由国防科工委一致规则。
第十一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有用期限为3年。有用期届满,企业持续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的,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换证请求。国防科工委在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届满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则的条件进行检查,契合条件的换发新证;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换发,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为调整出产能力及种类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造,或许选用现场混装作业方法进行出产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从头请求处理《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
第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挂号类型等内容拟产生改变的,企业应当在改变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改变请求,并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定见和有关组织赞同改变的文件。
国防科工委应当在接到请求后15日内作出是否赞同改变的决议。对契合条件的,核发改变的《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并回收原证;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应当严厉依照《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核定的种类和产值进行出产,出产作业应当严厉执行《民用爆破器件企业安全处理规程》(WJ9049)的规则。
第十五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运用,不得转让、生意、租借、出借。
第十六条国防科工委对出产答应证实施年检准则。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检查盖章后,报国防科工委。
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年检表》之日起20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下列条件的,在年检表上盖章;不契合条件的,书面奉告企业期限整改:
第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依法处理《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刊出手续:
(一)《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有用期届满,未提出换证请求或换证请求未获赞同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能够撤消现已作出的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决议:
(一)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请求受理、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答应决议的;
(三)对不具有请求资历或不契合法定安全出产条件的请求人作出准予答应决议的;
第十九条国防科工委和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请求受理、检查、颁证等各项处理准则,加强对获得出产答应证企业的监督处理。
第二十条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的,国防科工委撤消其出产答应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答应请求。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处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处理责任的有关部门告发。
第二十二条企业未经答应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中止不合法出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不合法出产的民用爆破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民用爆破物品出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主张国防科工委撤消《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
(五)向没有《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民用爆破物品出售答应证》、《民用爆破物品购买答应证》的单位出售民用爆破物品的;
(六)出售本企业出产的民用爆破物品未依照规则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存案的;
第二十四条担任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的工作人员,在出产答应的受理、检查、颁证和监督处理工作中,有招摇撞骗、徇私舞弊以及纳贿、不尽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本办法实施前现已从事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则请求处理《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民用爆破器件出产企业凭照处理暂行办法》(科工法字[2000]56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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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技能人员:具有初等以上专业技能职称,或具有国家供认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国防科工委认可的专业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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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为企业依照《民用爆破物品出产答应实施办法》中所规则条件进行自查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