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9-24 作者: 产品中心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各位阅读。
压力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定种类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定种类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压力容器是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搞好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照压力容器管理制度进行。
(1)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组织编写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2)负责向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更新或报废注销手续,并及时向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压力容器有关部门情况或呈书面材料。
(3)对压力容器安全运行负责,压力容器现场检查巡视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报主管领导。
(4)对压力容器操作工人、维修工人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以不断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素质。
(5)负责编制压力容器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组织制定修理技术方案,对劳动部门提出监察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6)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并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报告。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问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涮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线、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1、结合本企业特点,落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2、按照本企业的特点,明确教育培训对象。
3、制定教育培训的长远目标规划,安排日常的技术培训教育计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操作人员的技术练兵、操作表演或竞赛,促进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的能力。
8、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维护保养专业知识的教育,积极推行群众性管理活动。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使压力容器投用后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2、压力容器投产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介质特性认真做好维护保养管理的准备工作,检查防腐保护层和有关接管、接头的完好、牢固情况,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4、在进行操作人员培养时,应让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结构特性,工艺原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技能,培训爱护生产装置的良好职业道德,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思想。
5、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等活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保责任制,做到台台容器、个个阀门、只只仪表都有人负责。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严禁在运行状态下,紧固受压连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反映。
10、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压力容器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再次投用前应认线、开展群众性的压力容器维护保检查、评比和竞赛活动,提高完好率,保证压力容器有较高的使用效率。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容器的数量,安全状况确定安全检查形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处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按时督促检查问题的处理、落实,实行检查有意见、处理有结果。(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安全为了生产的牢固程度,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查纪律的严肃性,有无脱岗、离岗的行为;查隐患,是否每台容器能够安全运行,有无安全附件、装置失灵和设备带病操作的情况;查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附件及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装置的{常管理,送检、校验、修理更换等工作,做到职责分明。
2、安全附件与装置的设备、选型应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提供的条件,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选型。对于在用容器和工艺系统选用安全附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3、建立安全附件技术档案和台帐,绘制安全附件设置位置图,标明每个安全附件的精度、压力等级、灵敏程度和性能,确定检修,校验周期,记载投用以来工作情况。做到集中保管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调校、检修报告。
4、安全附件应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选购,保证产品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动作灵敏。制造单位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须保持的完好,灵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员要加强维护,防止其铅封损坏和发生不能正确动作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处理。
6、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必须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做。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质要用管道引出,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9、应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备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状态和清洁,不得放任自流。
1、制词‘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压力容器一旦发生爆炸或因设备损坏(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造成停产或人身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快速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使用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因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保护事故现场。2、一般事故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落实改进内容。
3、重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予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须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并附相应现场照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临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5、事故处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6、事故处理后要视情况及时研究恢复生产的方案,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设备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压力容器的主要依据。它可以使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压力容器历史的和当前的安全技术状况,了解压力容器运行规律,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每台压力容器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应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安全装置技术资料和容器检修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等。(一)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
容器设计资料:设计总图;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等;容器制造安装资料:产品制造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安装验收资料。 (二)安全装置技术资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一定要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资料。压力容器资料包括: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组织或参与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检验、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7.任何个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气瓶发生爆炸,瓶阀、安全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二、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为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必须坚持每天对压力容器及其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防除隐患,确保安全。
五、压力容器运行时,保持本体清洁无渗漏、腐蚀现象,认真详细地填写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种类:1、压力容器随机出厂文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压力容器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书、装箱单、机房井道布置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压力容器功...
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保管、借阅等参照本单位《特定种类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1、负责压力容器的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压力容器注册证书的管理。3、负责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归口管理。
2、负责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抢检、维修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压力容器注册工作的督促。
建设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生产运行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注册使用证,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基础资料;具体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向自治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申报手续。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使用证办理完毕后,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备案,并建立档案,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证应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后三个月之内交质量安全环保科归档,同时分队、站和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定期对压力容器注册情况进行对接,及时督促生产运行科完成压力容器的注册工作。
1、各分队、站于11月中旬将下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检验计划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计划和一年压力容器检验完成情况,并对实施计划分解到月度。2、质量安全环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并通报生产运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落实压力容器检验费用。生产运行科负责压力容器全面开罐检验的配合施工和过程监管,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注册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由生产运行科组织施工单位按检验机构提出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分级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国家《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4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属于工业管道;按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站内的工艺管道为gc2级管道;
5 lng低温储罐外部检查(指在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6压力容器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应停用;
7在用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
8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规定,压力管道的使用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9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携带资料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1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必须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度防雷防静电测试时检测一次,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
b.运行工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充装系数充装操作,定时巡查罐区,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装、超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c.运行工要负责压力管道的巡查,经常维护保养管线阀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d.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阀门、法兰发生漏气需要更换密封件时,应卸压处理,严禁带压检修;
e.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 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3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2.1.1. 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 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 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 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 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 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1.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 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2.2.4. 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2.3.1. 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 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 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 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 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5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 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1 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3 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 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6 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 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9 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 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 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3 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5 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容器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具体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压力容器的统计上报,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制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设施、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验工作;
七、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腐蚀介质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