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3-08-26 作者: 产品中心

  为积极应对有几率发生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为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案。适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因特定种类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承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是《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处置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专项预案。

  本预案的支持预案为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原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是辽宁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对工作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的成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挥协调应急工作,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省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特种设备处、办公室、新闻宣传处、科技财务处为成员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指导全省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

  特种设备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省局领导和省局应急办(办公室)报告,并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处起草并经省局领导签发的事故信息向省政府办公厅、总局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负责接收、传达省人民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有关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负责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新闻宣传处:负责会同特种设备处开展突发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跟踪处置,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回应有关咨询。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III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领导小组应当在发布前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报告,经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局发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险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特种设备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等要求,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及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设备有关参数;事故的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

  本预案与《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启动上述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灾难涉及特种设备时,及时启动本预案。

  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带领职能部门人员立即赶往出事地点,及时采集现场各类所需信息和有关资料,参与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当启动本预案时,省市场监管局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指导协调组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协助政府,开展应急工作。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1)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工作行动,协调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特种设备。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工作,协助当地政府提出应急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应急的相关工作。

  ①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

  ②在不影响应急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保护。

  ③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应急工作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④迅速对事故发生场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急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事故危害、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进行初始评估。

  ②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工作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③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应急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④抢救受伤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⑤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⑥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水源等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在应急工作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在进行应急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制。新闻宣传处对外发布事故信息必须经特种设备处审核,并经省局领导签批后方可对外发布。

  应急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定种类设备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1)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全省特定种类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及时反应特定种类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

  (2)各级特定种类设备监管部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类型,设立各种对应专业应急专家咨询队伍,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1)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特定种类设备专家组,为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保障。

  (2)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定种类设备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建立相应的专家组。

  各级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督促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辽质监办发〔2018〕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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