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8-25 作者: 产品中心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人受经济效益的驱动,为实现更高的自我价值而违背法律,做出了铤而走险的危险举措。在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中,显而易见有些经营者既不懂专业、又不懂法律,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环境中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埋下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易燃易爆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触目惊心的违法现象,浅谈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管理的安全效应。
违章纪实一:违章经营的个体户。一个体经营户在租用的简易房屋边乱搭乱建棚屋两间,其中外侧一间内存有汽车外胎100余只、包装纸箱、稻草等可燃物200余公斤,在该屋内和住户门口两侧以及二楼阳台等处零散放有220升油桶共六只,有的装有机油或汽油,与该棚屋和楼房之间的房屋内混存有氧气、乙炔气瓶共62瓶,其中乙炔35瓶(实瓶27瓶,空瓶8瓶,超期使用或使用报废钢瓶20瓶);氧气瓶27瓶(实瓶25瓶,空瓶2瓶,有13瓶属超期使用)。像这类规模不同的个体经营户在本地区约有30余户,且大多数隐藏在居民住宅区中。
气瓶检测部门举报,有500余瓶已报废的液化气瓶又回到市场重新申请检验。专项治理小组根据有关线索追溯到报废气瓶的单位和收购废品的厂家和处置地点,发现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总共有2000余瓶,报废气瓶的单位与收购个体户签订了销毁报废品的合同,但个体户出于营利目的,没有按程序在气瓶上开口却又转手卖给他人而流入市场。
在一次治安检查中发现长途公共汽车上十余瓶满装氟立昂气瓶夹杂在拥挤的人群中。当问及驾驶员缘由时,回答说该气体是不燃气体。不了解其性质的人听起来似有道理,其实其危险性和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1、使用过期未检验的气瓶现象多。按要求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测的氧气瓶、乙炔气瓶等气瓶,但不少气瓶超期两年或三年未检,检查发现超期最长的是1988年检验过的高压气瓶。
2、使用已报废的压力气瓶。为了谋取利润,有的个体经营者把已报废的钢瓶换上角阀,并涂上油漆以劣充优,廉价抛向市场,使消费的人蒙受其害,危害社会。
3、乙炔、氧气、氢气等混存现象严重。在个体经营户中,把氧气瓶与乙炔瓶混存的现象较为普遍,检查发现除经营者仅代销一种气体的外,个体经营者都犯有混贮气瓶的错误。
4、安全标牌上存在的疑点多。在专项治理活动中,从某现场发现数枚正品但过期的检验标牌后,在检验标牌上发现了下列疑问:一是检验标牌内圆圈边缘上存在大量毛刺损伤的标牌。二是制作的不规范标牌。三是检验代号不在周边地区的代号的标牌。四是标牌上有效年份数字的印痕与其他数字印痕深度明显不一的检验牌。
5、所处的场地环境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租房的个体经营户本身居住条件差,气瓶大都混放邻近的房间内,没有防火间距和防火措施,不具备存贮的消防安全条件。
6、法定的手续不齐全。非法经营的最基本特征就是没有齐全有效的法定手续。一无营业执照,二无税务登记,没有安全监督部门出示的有效证明。
为维护法律尊严,在新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正确依法实施监督,是消防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规范气瓶的安全管理,把好源头关,常抓不懈,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尤为重要。
(一)把好气源的源头管理关。安全监督管理从各类气源的生产厂商做起,把安全放在首位,不充装超期未检的气瓶,不向无经营证照的个体供气。
(三)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广泛收集压力气瓶经营市场的安全动态和信息,及时消除隐患。
(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该类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