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这些知识 你一定要知道!

发布日期:2023-08-22 作者: 产品中心

  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些员工误认为,只要所患疾病是由职业引起的、或者与职业具有关联性,则该疾病即为职业病。例如,某白领员工长期伏案工作,患上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该员工就主张应当将其病情认定为职业病。

  诚然,职业病的重要判断依据之一是因果关系,即该病情是由其职业所引起、或与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具有关联关系。但是,这并不代表凡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即为职业病。实际上,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职业病”设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多数职业病具有隐匿性强、发病过程比较缓慢的特点,不容易引起人的警觉,如果你是从事家装、电焊、喷漆等工作,那么,职业病危害风险很可能已经与你相伴随行了。

  以从事家庭装修的工人为例,在各类石材加工的过程中常常暴露在高浓度的粉尘环境中,长此以往,患的概率较高。因此,家装工人一定要正确佩戴合格的防尘用品。

  大家习惯把颈肩腰腿痛、“鼠标手”、干眼症等称作白领的“职业病”,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属于法定职业病。

  2、必须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有些劳动者以为,只有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伤亡才属于工伤,其实不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属于工伤。职业病的诊断结论主要是对劳动者所患疾病与职业活动中所接触的有毒有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的判定,关乎患者能否享受相应的待遇,是患者获得工伤保险、民事责任赔偿的客观依据。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时,首先应先到目前或最后一个就业的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然后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

  职业病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劳动者有必要了解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规程,注意个人防护,同时,企业要承担对应责任,做好职业病防护的第一责任人。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列出了10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如下:

  劳动者可以到企业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再诊断的过程。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省级职业病检验判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

  1、用人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

  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4、用人单位应当对哪些劳动者,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疾控发[2015]92号)的规定,共有6类456种,其中粉尘52种、化学因素375种、物理因素15种、放射性因素8种、生物因素6种、其他因素3种。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依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主要是应规定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类别、项目、周期以及档案管理等管理要求,还应包括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劳动者的管理要求,并明确本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其管理职责等。

  一是在参检人员范围方面出现漏检,如一名统计员,其办公室设在噪声作业场所内,办公室同为噪声作业场所,但未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二是委托检查的类别、项目方面出现漏项,如一名铸造车间劳动者,多会接触粉尘(矽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只委托了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

  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是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工作依据之一,但如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不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存在问题,导致了用人单位在组织安排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发生上述漏检、漏项问题,甚至因此疏于防范导致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

  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13、如所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存在问题,导致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其后果由谁承担?

  至于其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依法予以追究。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另外,按原规定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可以在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网站查询,也可咨询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由劳动者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7、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哪些相关资料?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花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

  由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用人单位提交的上述资料,明确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检查的项目和周期。

  19、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书面告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等相关情况。

  1)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2)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如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通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以发现不适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的劳动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分清职业健康损害的责任,减少劳资纠纷。

  通过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筛查,可及时发现在岗劳动者中可能存在职业病病人和可疑职业病患者,早诊断、早治疗、早脱岗,防止出现晚期病人。同时,也可以筛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提高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水平,防止因劳动者健康问题诱发工伤或安全生产事故。

  目的是了解和判断劳动者从事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是否现在就患有职业病,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诊断提供重要依据,也为职业病诊断后确定责任单位、要求赔偿等提供重要线、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吗?

  27、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8、劳动者离岗前多少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9、对于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劳动者,是否应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应视同职业性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用人单位在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时,应对这些岗位或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进行识别和检测,在检测机构的指导下,确定是否应将上述人员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

  3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务派遣员工,由用人单位还是实际用工单位安排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员工,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关费用。

  3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移交保管。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33、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的结论中要求复查或进一步检查的人员,是否必须要安排复查?

  复査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进一步确定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证和疑似职业病,未按医疗卫生机构机构要求的时间和项目完成复查,体检机构难以作出相应体检结论,年度职业健康检査未完成,已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同时,如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复査,将不能及时发现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易延误企业职业病预控工作。

  34、用人单位理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6、劳动者离开企业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吗?

  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第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属于“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医疗卫生、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对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来说,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38、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几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理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9、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禁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除了及时通知企业,还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吗?

  是的,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40、发生职业健康方面的纠纷或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企业需要提供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吗?

  需要接到通知之日起在10日内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资料。

  41、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落实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重点监督检查哪些内容?

  9)为离开企业的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情况;

  42、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或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43、企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或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4、企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依法应如何处理?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5、企业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或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或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依法如何处理?

  47、企业除了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国家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按现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 小时后进行,目的是为了排除噪声引起的暂时听力位移。

  新GBZ188的征求意见稿中,将初次检查改为在脱离噪声环境14小时后进行,即工人经过一夜的休息后,就可以进行听力检查了,当然小夜班或大夜班的工人是不能参加当天的听力检查。

  49、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以后就不会发生职业病了吗?

  不是,比如潜伏期长、隐匿性强、迟发性特征明显的职业病尘肺、职业性肿瘤、锰中毒等,在离岗后即便不再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一些劳动者仍会在离岗后数年甚至数十年发病。

  2)不要随意委托项目,比如无苯岗位委托“苯”项目体检,也不要漏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要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导下进行;

  3)对于不在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体检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4)高温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1年,应在每年的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一般5-6月份组织体检较为合适;

  5)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认真阅读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汇总报告,及时向单位负责人书面报告情况,落实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和建议。

  6)如某一种情况多发,比如肝功能、血常规、胸片“小阴影”,应引起重视,在技术机构的指导下,进行风险评估;

  7)对一些异常情况即便是非职业健康损害问题,比如高血压、血糖指标异常、心电图异常等,企业也应引起重视,加强健康教育和引导。(健康临汾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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