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3-17 作者: 产品中心
2021年9月10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秀洲区王江泾镇秀洲丝织工业园青荷路的嘉兴市宇洲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一台超期未定期检验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秀洲区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用设备,在立案调查后,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待设备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嘉兴市宇洲纺织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为设备首次投入使用后满3年,之后根据检验报告上的下检日期开展检验。使用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按期报检或检验后不合格接着使用设备的,将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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