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30 作者: 产品中心
12月6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据悉,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全市系统共查办“铁拳”行动重点领域案件3772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3件,均位居全省前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共7批42起,入选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典型案例12起;相关经验做法先后5次被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广,全市3个集体、5名个人分别被省市场监管局评为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突出集体和个人。
2023年7月,根据线索,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366桶花生油无标签、672桶花生油标签存在虚假内容,并发现涉案标签4300张。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涉案花生油和标签依法予以扣押,并委托山东某检验测试公司对涉案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花生油成分与花生油国家标准不相符,且提供不出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共销售涉案花生油14万余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960余万元。
2023年9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赵某杰销售掺假花生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月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果植粉(固体饮料)9盒零3袋(共57袋),经检验,发现上述产品含有“曲马多”“美洛昔康”“”“对乙酰氨基酚”四种药物成分,其中:“曲马多”为阿片类中枢系统镇痛药,属于第二类。
2023年5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举报件的现场核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饮品、固体饮料及外包装上超出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使用某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经查,当事人取得了某商标国际分类三个类别的注册,但未取得饮品、固体饮料相关类别注册,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879.11万元。
根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该公司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2023年4月,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87.9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当事人青岛某建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该院建议由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某品牌石膏板和烤漆龙骨的违法经营额为21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23年9月,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根据线索,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服饰店的直播工作室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开设店铺,通过上架商品、主播直播推销的方式,引导观众下单购买。2022年4月,当事人在为某品牌自热米饭直播带货过程中,虚构套餐的加量、降价情况,伪造自热米饭的配菜效果,并将自热米饭中的大米虚假宣传为东北五常大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2023年6月,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依法罚款25万元。
2023年7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车间内生产啤酒保鲜桶,没办法提供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2023年3月起在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生产啤酒保鲜桶778个,已交付收款540个,尚未交付收款238个,货值金额共计877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9月,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目录的啤酒保鲜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啤酒保鲜桶238个,罚没款22.39万元。
2022年3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经查,青岛某医院有限公司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广告推销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涉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布医疗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2023年5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医院有限公司宣传医疗用毒性药品及发布医疗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多种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罚款15万元。
根据举报线索,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摄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在某网络服务平台从事非法经营和商品展示活动,制造虚假交易的“刷单”方式对其服务的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涉案金额9.8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3年3月,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来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11.87万元的罚款。
2023年6月,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加工有限公司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情况做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运行的5套制冷设备机组上挂有“在用”的标志牌,设备上的压力表显示处于承压状态,涉案10台二类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是这5套制冷设备机组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当事人未提供出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和使用登记证。
2023年9月,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万元。
2022年7月,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对青岛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中“此费用一旦交付,不可退费,只可转让,转让必须告知甲方,须跟甲方签订转让合同”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乙方入住后,需积极努力配合遵守甲方及当地政府的防疫防控……拒不配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对乙方退宿不退钱处理。”“自习室说明:7、乙方必须要服从机构管理,否则,机构有权对乙方退宿不退钱处理”“本协议内容乙方如有违反,违反第一次警告处理,违反第二次对乙方做退宿不退钱处理”,就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乙方入住期间,甲方对乙方疾病、意外、个人财产等不承担法律责任。”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方面免除了经营者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整本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你有我无”,仅规定消费者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查,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246份,未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获利,没有违法来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