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2-17 作者: 新闻资讯
近日,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崂矿”)青岛崂山与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崂矿健康”)持续一年多的商标之战有了判决结果。
2021年,青岛崂矿以崂矿健康托东崂水业生产的白花蛇草水(加强型)产品及包装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崂矿健康以及东崂水业告上法庭。崂矿健康、东崂水业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山形标识与青岛崂矿涉案商标,无论从图形构图还是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构成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轻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判决书进一步显示,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涉案商标经过其多年持续宣传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一审法院认定崂矿健康侵害青岛崂矿涉案商标权并无不当。
据了解,青岛崂矿出品的崂山白花蛇草水商标为“两边山峰中间河流”图形。而崂矿健康出品的绿瓶加强型白花蛇草水使用的商标为“两边山峰中间河流”的图形,在2021年2月后,该产品加上了“沃德崂矿”四个字。
据悉,崂矿健康在委托青岛崂矿加工相关这类的产品时曾在包装上使用过“两边山峰中间河流”的图形商标,此举虽未获得青岛崂矿的实际授权,但青岛崂矿在考虑下,对其擅自使用的行为进行了暂时默许。到了2020年7月,崂矿健康因擅自更改分装的小球藻颗粒生产日期,被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并拟处以行政处罚。青岛崂矿认为,崂矿健康严重损害了青岛崂矿及青岛崂矿品牌声誉,给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为降低该事件造成的损害,青岛崂矿要求崂矿健康及时更改企业名、立即整顿、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多次发函,要求崂矿健康立马停止使用青岛崂矿品牌字号、商标、图形及文字,并下架有关产品,但崂矿健康始终拒绝作出相应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青岛崂矿前身为青岛汽水厂,始建于1905年,是我国最早的矿泉水生产企业,隶属于青岛饮料集团。1998年,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创立,旗下产品专注“崂山水”系列。而崂矿健康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崂矿健康成立之初,青岛崂矿为崂矿健康的实际控制人。崂矿健康注册资本1800万元人民币,其中美国朗智生物科技集团(以下简称“朗智公司”)出资882万元人民币,占比49%;青岛崂矿出资918万元人民币,占比51%。到了2020年3月2日,崂矿健康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250万元,实际控制人也变成了朗智集团。资料显示,朗智集团出资额由882万元增至1332万元,占比调整为59.2%;青岛崂矿出资额仍为918万元,占比调整为40.8%。(来源:环球网)
近日,在天猫开设“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的一家网络公司因销售侵犯“楼外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罚没78万元。
创始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的“楼外楼”是杭州知名老字号和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其天猫平台官方旗舰店售卖的商品包括月饼、绿豆糕等糕点,东坡肉、酱鸭、叫花鸡等熟食。
今年初,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楼外楼”举报,称天猫平台出现一家“西湖楼外楼”旗舰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调查发现,“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的运营主体为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其于2021年底开设“西湖楼外楼”旗舰店,在售的14个食品类礼盒商品的外包装、网页均标注“西湖楼外楼”,与“楼外楼”品牌商标近似,销售额在同种类型的产品中排名靠前。据统计,开始销售至案发的一个月内,“西湖楼外楼”完成订单900多笔,销售1866盒侵权商品,经营额36.52万元,获利15.92万元。
“西湖楼外楼”旗舰店所售产品有坚果、酱鸭等,部分委托公司生产包装,部分采购后自行装入标注“西湖楼外楼”字样的礼盒销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西湖楼外楼”旗舰店的运营主体违反《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网络销售侵犯“楼外楼”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没78.03万元的行政处罚。(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广东永泉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永泉公司”)获赔1000万元,侵权方因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顶格判赔。
广东永泉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阀门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是“永泉阀门”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产品质量在全国居领头羊,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并入选奥运建筑工程,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公司及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3年开始,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生产销售阀门,在产品证和销售网页上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标识,在企业名中长期使用“永泉”字号,使用联网域名,在企业官方网站上虚假宣传,产品销往国内多个城市,在行政机关处罚和一审败诉后,仍继续实施商标侵权,同时实施企业字号、域名混淆使用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同地同业竞争者,侵权方明知被侵权方及其商标的知名度,仍在其生产销售的相关阀门产品证、销售网页中突出使用“永泉阀门”“YQFM”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在企业名中使用“永泉”字号、使用和yqfm.net域名,并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诉侵权产品品种类型多、价值高、销量大,侵权时间长,且侵权方在被行政处罚及一审判决后仍持续侵权,侵权主观恶意大,情节及后果严重,遂判决立马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东永泉公司经济损失及相关维权费用共1000万元。
对于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犯权利的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制裁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权利人未明确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或无法准确计算赔偿基数等原因,往往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审理中除考虑被侵权企业的规模、主要的销售情况外,还着重将侵权人的侵权故意和侵犯权利的行为情节作为惩罚性考量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确定赔偿数额,体现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实施强保护严保护的司法理念。(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天地出版社在14款图书名称、图书封面、销售图片及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在图书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等表述,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据了解,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等三个方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就具有固有含义,但并不等同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图书包括涉案“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图书相等同。天地出版社在相关图书封面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并不属于为说明图书内容而进行的正当使用,而是构成识别图书来源的商标使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图书来源的功能和作用,轻易造成图书购买者对于图书的来源,或者天地出版社与少年儿童出版社之间的关系发生混淆误认。
天地出版社涉案14款图书中,有9款首次出版时间在2017年6月——少年儿童出版社获得权利商标注册的时间之前,但此时,少年儿童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经过经常使用宣传,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公众广为知悉,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并无不当。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天地出版社无正当理由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影响几代人的经典读物……本书则是十万个为什么的升级版”的表述,容易使读者产生天地出版社图书系少年儿童出版社“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升级版的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十万个为什么’商标首例维权案终审获胜,这是我们对拥有‘十万个为什么’知识产权的有力宣示,作为‘十万个为什么’品牌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必将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少年儿童出版社社长冯杰表示,下一步的维权工作将“由点及面,逐步推开”,“广泛确立少年儿童出版社拥有‘十万个为什么’完整自主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是品牌未来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作为少年儿童出版社一代人无法推卸的职责。”(来源:综合新民晚报、文汇报)
近日,喜茶关联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多条侵害商标权纠纷裁判文书。
文书显示,侵权公司店铺将“喜茶”“ HEEKTEA”“ HEITEA”“ HEEKTEA喜港座茶”等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用于店招及饮品杯具等。另涉案店铺使用“小人喝茶图案”除图案中颈部小蝴蝶结有所差异,茶杯上的喝茶小人形象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最终,法院判处上海市静安区凤南餐厅、上海市静安区潘记杂货店等赔偿赔偿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23.2万元。(本文有删减)(来源:界面新闻)